14种抗癌药支付标准下调,部分省市已跟进落实

时间:2018/09/05 14:41:37

  今年,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和采购价格调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调了14种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的支付标准和采购价格,对价格落地工作进行部署。

  人力资源和社保局要求,此次调整只针对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不涉及其他医保支付、使用的政策。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相关药品配备,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并严格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相关政策。

  从今年5月抗癌药税收政策调整后,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督促推动抗癌药加快降价”的要求,国家医疗保障局会同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与相关17个抗癌药涉及的12家企业进行了协商,根据税收政策变动情况重新确定了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和采购价格,并签订了补充协议。

  8月末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督促推动抗癌药加快降价”的要求,天津市将2种国家谈判抗癌药品的仿制药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将在降低虚高药价方面取得新进展,在全国率先将医保报销的14种国家谈判抗癌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和采购价格下调,其中有8种药品比国家要求的时间提前1个月,加快推动抗癌药调税降价政策向终端价格的传导。

  同月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通知,10月1日起,甘肃省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通知》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谈判药品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相关政策,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力度,杜绝医院买不到、药店也买不到药品等政策执行不到位问题发生。

  自2018年10月1日起,已纳入《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17版)》的硼替佐米等14种国家谈判药品,全部按国家医保局规定的新医保支付标准执行。

  从以上的部分省市对于抗癌药政策的落实,真正实现了政府让利于民,让病患用上质量更高、价格更低的药品。新抗癌药医保支付标准价格的落地工作,让广大人民群众得到真正的实惠,从而进一步减轻癌症患者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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