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示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 “招标谈判”药品相关
时间:2016/04/08 07:57:57
各相关药品企业:
根据《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及2016年第一次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席会议的相关要求,我区组织召开专家对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目录“招标谈判”药品相关指标进行了评审,现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示内容
《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第一批)》内企业和产品信息审核通过并确认的属“招标谈判”药品相关指标信息审核结果公示,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创新企业,研发企业及排名。
(二)保护期内的国家保密处方中成药,国家一类新药,过保护期的化合物专利药品,通过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国产药品,中药一级保护,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项药品,国家重大新药创制专项药品;进口非专利药品,中药二级保护、在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地区)上市销售的国产药品、获得省政府质量奖药品、首仿药品。
(三)独家品种,化合物专利药品。
(四)评审单元。
(五)制剂国际认证,网上交易产品覆盖率,产品抽检情况等。
二、公示方式
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在系统内进行公示。
三、公示查询
(一)本企业信息查询。企业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点击“药品数据库资审系统”—“2015年药品集中采购报名与报价”—“评审指标审核结果”查询本企业信息审核结果。
(二)其他企业信息查询。企业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点击“药品数据库资审系统”—“2015年药品集中采购报名与报价”—“指标审核结果公示”查询全部企业相关指标信息审核结果。
四、公示时间
2016年4月6日至4月12日17时
五、申(投)诉事宜
(一)企业如对指标评审结果有异议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真实有效、齐全的证据和佐证资料,将纸质申诉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后,由被授权人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见附件1)递交至自治区药采中心,传真或邮寄方式不予受理。逾期或不按规定递交申诉材料的不予受理。属投诉的,须实名递交真实有效、齐全的证据和佐证资料,受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二)企业须按附件2、附件3要求递交申(投)诉材料,申(投)诉表须从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上下载,自制表无效。
(三)由自治区药采中心对资料的完整性、表面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初步查验,受理后提交至相关部门或组织相关专家审核处理。
(四)审核处理结果由自治区药采中心汇总,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进行公布。
(五)受理时间:2016年4月6日--4月13日(8:30~12:00,14:30~17:30)周六、日不予受理。
受理地址:呼和浩特乌兰察布西街19号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办事大厅。
联系电话:0471-4919735(资料受理)
业务电话:0471-4930630
附件: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招标谈判”药品指标信息审核申(投)诉表
3.填报及递交说明
内蒙古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