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天津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招标采购部分)中标价格周

时间:2016/04/08 07:55:57

2015年度天津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招标采购部分)中标价格周期性动态调整工作方案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津政发〔2015〕4号)、《市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印发关于完善天津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卫药〔2015〕295号)和《2015年度天津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招标采购部分)》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价格调整依据
依托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采集各省(区、市)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集中采购后,招标采购已中标或挂网采购已执行的同厂家同品规药品的最低价格,作为价格调整依据。
二、药品价格调整对象
2015年度天津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招标采购部分)中标品规。
三、价格调整周期
自中标结果发布之日起,视中标产品全国各省(区、市)价格变化情况,启动价格调整工作,原则上每季度调整一次。
四、价格调整实施主体
根据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价格调整工作安排,由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对2015年度天津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招标采购部分)中标品规进行价格动态调整。
五、价格调整流程
1、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依托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于价格调整工作启动前,采集各省(区、市)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集中采购后,招标采购已中标或挂网采购已执行的同厂家同品规药品的价格,确定该调整周期的最低价格。
2、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于价格调整前7个工作日,将采集到的全国最低价通过采购平台发送至中标企业,中标企业凭UKEY(数字证书版)进行网上价格确认。
3、中标企业确认全国最低价的,于价格调整日,执行新的药品价格。
4、中标企业不确认或不响应全国最低价的,于价格调整日,暂停该药品的中标资格。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将同时采取其他方式通知相关企业。
5、价格调整日后7个工作日内,中标企业仍不确认或不响应全国最低价的,视为该药品自动废标,按商务标书报价结果顺次递补拟中标药品。递补药品的生产企业在经济技术标评审中所获分值高于原中标企业的,递补药品价格不得高于其在其他按照国办发〔2015〕7号文执行集中采购工作省份的全国最低价;递补药品的生产企业在经济技术标评审中所获分值不高于原中标企业的,递补药品价格不得高于其全国最低价及原中标药品当前调整周期内的全国最低价。
6、根据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确定新价格执行时间。
六、本方案的解释工作由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上一篇:关于对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 部分评审指标进行说明的2016/04/07 08:33:07 下一篇:关于公示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 “招标谈判”药品相关2016/04/08 07:57:57